2.2 性能与措施


2.2.1 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2.2.2 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2.2.3 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2.2.4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2.2.5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
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条文说明
2.2.1 本条强调民用建筑空间应具有防火、抗震、防洪涝、抗风雪、防空和防雷击等最基本的抵御灾害的能力,提高建筑的韧性。同时,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重要性、特点、性质、所在地域的自然条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相应的抵御能力。
2.2.2 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见表2。
设计工作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的结构在规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当建筑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
2.2.3 本条对民用建筑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提出最基本设置要求。目前具有无障碍性能设施的建设中,普遍存在不系统的问题,这些设施只有形成有效的系统,才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顺畅使用,真正发挥作用。不仅一个项目中设置的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之间应保证系统性,新建的或多个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和与其衔接的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之间也应保证连贯性、系统性。
2.2.4 因室内外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导致建筑倒塌,以及因装修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固,坠落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门对顶棚装饰、吊挂的设备设施或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室内外装修材料及装饰构件的安全性提出了要求。当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为脆性材料时,如玻璃幕墙和外窗的玻璃面板,石材幕墙的石材面板和人造板幕墙的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面板,故面板过大极易出现意外破损坠落的安全事故,故面板设计除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严格控制面板面积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2.2.5 为了提高工业化建造技术,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模数化、标准化,以适应工业化建设。在有条件时,提倡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技术。
2.2.6 强调针对民用建筑室外公共场地(如场地铺装、设施等)、建筑空间(如公共空间,公共卫生间,公共的楼梯、电梯、门厅、走廊等)、建筑部件(如门窗、栏杆、扶手等)及各种公用设备和设施(如设备管线、泵、消防器材、仪表等)进行日常维护、检修、更新(如防水、结构加固、管道维修等)、监管(如监管更改结构的装修等),是保证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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